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今天是2024年11月03日 星期日 农历十月初三
信息
中心
走进
科协
科协
文件
科协
工作
互动
交流
专题
专栏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专题专栏 > “讲比”活动
《广元市“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管理办法》和《
广元市“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年07月06日 来源:管理组

广元市科学技术协会 广元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广元市总工会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元市“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管理办法》和《广元市“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科协〔2015〕24 号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把《广元市“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管理办法》和《广元市“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元市“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管理办法

      2、广元市“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附件1

广元市“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开展好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推动“讲、比”活动在企业深入开展。根据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比”活动的意见》和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比”活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讲、比”活动是企业科技人员参与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讲、比”活动旨在鼓励企业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搭建创新平台,营造创新环境;激发创新热情,激励企业科技工作者立足岗位、刻苦攻关、创新有为,促进科技人才成长,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高企业科技竞争力。
    第三条 活动主要内容:
  1.技术攻关:围绕企业“急、难、新、特、尖”技术难题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攻关;围绕企业生产中的关键性课题、重大科技难关和科研项目,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攻关。
  2.技术推广:围绕工艺技术进步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工作;推动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工作。
  3.建言献策: 针对企业发展目标和重大技术问题和重要工程项目,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研讨论证,提出具有预见性、创新性、实效性的技术建议;围绕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降低成本、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4.组织活动:围绕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企业、爱岗位、建设文明幸福美丽新生活开展演讲活动;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围绕提升市民科学素质,营造创新文化环境开展科技培训和科学普及活动。
  5.其他:除以上四类以外,由企业科技人员参与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广元市科学技术协会、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元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是我市“讲、比”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第五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和各企业(或园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讲、比”活动至上而下分级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 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决定本市“讲、比”活动有关重大事项;  

 (二)负责全市开展“讲、比”活动的具体指导;  

 (三)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对全市开展“讲、比”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研究制定全市开展“讲、比”活动及表彰奖励工作的有关政策;  

 (六)负责市级“讲、比”活动的评选表彰工作;  

 (七)完成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企业“讲、比”活动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决定本企业开展“讲、比”活动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本企业开展“讲、比”活动的具体指导;  

 (三)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四)做好本企业开展“讲、比”活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五)突出抓好立项、实施、检查、评估、表彰工作;  

 (六)对本企业开展“讲、比”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七)研究制定本企业表彰奖励工作的有关政策;  

 (八)联合企业相关部门开展“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  

 (九)完成上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部署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九条 市“讲、比”活动工作要点于每年3月底前后印发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及有关单位,明确当年重点工作和有关事项。各县区、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讲、比”活动领导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印发到所辖地区及企业、工业园区等“讲、比”活动组织机构。  

  第十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及企业应结合开展“讲、比”活动的实际,主动及时在市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完成网络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要对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动态跟踪服务,及时召开专题分析研讨会、论证会、可行性分析会等,进行技术诊断,制定出解决措施,解决好实施中遇到的难题。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讲、比”活动的程序:  

 (一)建立开展“讲、比”活动的长效机制,制定科学的管理办法,强化过程管理;  

 (二)认真制定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三)年初下发立项通知,组织开展立项,及时在市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备案;  

 (四)积极组织、指导和掌握各项目的实施与进展情况,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和动态跟踪,以掌握项目的进展与完成情况;  

 (五)“讲、比”活动领导小组要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六)企业“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根据各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对开展“讲、比”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讲、比”活动年度考核目标,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每年对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 “讲、比”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市级“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表彰奖励数额,并制定印发《广元市“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和《广元市“讲、比”活动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讲、比”活动的评选表彰工作。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考核各地开展“讲、比”活动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要大力宣传“讲、比”活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联合协作,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大力推进组织建设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组织保证作用。  

  第十八条 建立“讲、比”活动专项资金,保障“讲、比”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制定活动的各项管理制度,丰富和拓展活动内涵,创新活动形式,从制度上保证“讲、比”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及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广元市“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深入开展,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建设“新四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作出新贡献,根据国家四部委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及四川省五厅委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比”活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讲理想、比贡献”活动是面向企业开展的一项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表彰奖励工作旨在激励企业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奋发进取,刻苦攻关,勇攀科技高峰;营造创新环境,培养一线技术创新人才,使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科技竞争力。

 第二条  表彰的荣誉称号分为广元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

 第三条  广元市“讲、比”活动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广元市“讲、比”活动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应向企业一线科技工作者和女性倾斜。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先进集体

 推荐范围:

 凡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责任主体),均可申报广元市“讲、比”活动先进集体。

 推荐条件:

 1.企业把“讲、比”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总结表彰活动并能够兑现相关奖励,科技工作者广泛参与且满意度较高; 

 2.“讲、比”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形成浓厚的企业创新文化氛围;

 3.须获得县级“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称号。

(二)创新团队

 推荐范围:

 凡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分隶属关系),企业车间、班组和企业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创新小组等,均可申报广元市“讲、比”活动创新团队。


 推荐条件:

 1.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引进创新要素、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培养创新团队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业绩和实效。

 2.创新团队所开展的创新工作符合群众性技术创新特点,创新成果突出、在企业有重大影响、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承担国家、省、市或企业重大科研项目的除外);

 3.创新团队组织结构合理,创新目标明确,创新氛围浓厚,技术骨干相对稳定,取得突出创新业绩。

(三)创新标兵

 推荐范围:

 凡积极参加“讲、比”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人才,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创新标兵。

 推荐条件:

 1.将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将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遵守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参加“讲、比”活动;

 2.在“讲、比”活动中成绩显著,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作出突出贡献;

 3.须获得县级“讲、比”活动创新标兵称号。

(四)优秀组织者

 推荐范围:

凡在组织开展“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地方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有关人员(企业科协、园区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等有关人员等),均可申报广元市“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

 推荐条件:

 1.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热心组织“讲、比”活动,为企业群众性技术创新搭建良好平台;

 2.组织开展的“讲、比”活动具有特色,管理科学,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事迹突出;

 3.积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善于整合资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成长作出突出贡献;

 4.须获得县级“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称号。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广元市“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由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讲、比”活动领导机构,负责本地“讲、比”活动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七条  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参加“讲、比”活动的企业数量及活动成效,研究确定每次评选表彰名额。评选工作实行差额遴选,差额率为20%。

 第八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的评选申报工作。

 第九条  每个企业只能同时申报1项集体奖(先进集体或创新团队)和1项个人奖(创新标兵或优秀组织者)。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经审核后报上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

 2.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讲、比”活动领导机构要对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组织初评,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将初评意见和推荐材料报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终评,公示结果,报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4. 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推荐材料,一律不予评审,不再补报材料。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一条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广元市“讲、比”活动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对创新标兵、优秀组织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推荐单位通报全国“讲、比”活动的表彰决定。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和工资的依据。推荐有重大贡献的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先进集体、团队和个人参加省级、国家级有关奖励评选。

 第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讲、比”活动和开展中国梦宣讲教育活动相结合,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讲、比”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第十四条  对在“讲、比”活动中完成的科技项目,企业可参照有关科技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对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地、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对申报评选过程中发现存在谎报业绩、编造事迹等行为的,将核减或取消该省当年的推荐名额。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相关奖励,同时核减或取消该地下一年度的推荐名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讲、比”活动领导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报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广元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制度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主办:广元市科学技术协会 承办:广元市科学技术协会 技术支持:好亦同信息
蜀ICP备15015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