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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
时间:2012年11月13日 来源:

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通知


广组通〔2012〕91号


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元市教育局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协,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广元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元市教育局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2年 8月6日

 

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                 2012年8月8日印发
广元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0〕39号),充分发挥“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实现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的有效对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院士(专家)工作站为载体,引进院士、专家工作团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打造一批产学研创新联盟,促进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广元市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供需对接、互利共赢”的原则,纳入全市人才工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形成人才与项目对接、与产业互动、与市场接轨。着力在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吸引凝聚一批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创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平台,推动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快速成长,探索一套有利于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广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为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提供人才保证和技术支撑。

第二章   建站任务及条件

第四条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通过政府引导、以产业为目标、以项目为载体,为建站单位及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鼓励有条件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面向区域、行业开展科技服务。
(二)指导和帮助企业与行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重点产品研发,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建立技术人才培训机制,联合培养企事业创新人才、为增强企事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服务。
(五)依托院士(专家)工作站,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智力及项目。
(六)通过建站,促进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团队)与建站单位建立长期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依托企业和各类园区建立,基本条件是: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有较深研发能力;
(三)与1名以上院士、专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项目;
(四)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载体;
(五)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属省级(含)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国家级产业化基地或园区的可优先建站。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按要求填写《广元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区或市级主管单位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推荐上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专家评审。评审工作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的指导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评审产生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议名单。
(三)批准认定。评审结果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发文认定为“广元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授牌。
第七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正式挂牌运行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业绩突出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估较差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摘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九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广元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组成,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和协调。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规划与相关政策。
(二)组织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价方法和激励措施。
(三)核准认定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其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专项经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二)受理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初审工作,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对符合建站条件的单位做好授牌工作;
(三)加强与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协调相关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拟建站单位对接,积极协调院士、专家进站工作;
(四)组织协调院士(专家)工作站与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对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进站工作的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等,由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并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支持力度,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在人才政策、专项资金、重大技改、科技立项等方面要予以倾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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