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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11月13日 | 来源: |
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 (201 0]39号),为规范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两院院士等商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高层次专家资源,为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总体目标是:“十二五"期间,在全省重点优势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及高新技术园区等,建立50个左右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并引导和支持各市(州)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产业发展中打造一批产学研创新联盟,促进知识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服务产业、突出重点;供需对接、互利共赢的思路,通过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着力在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吸引凝聚一批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创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平台,推动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快速成长,探索一套有利于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为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提供人才保证和技术支撑。
第二章 建站任务及条件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政府引导,以产业为目标,以项目为载体,为建站单位及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鼓励有条件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面向区域、行业开展科技服务。
(二)指导和帮助企业与行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重点产品研发,组织院 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和技术人才培训机制,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服务。
(五)依托院士(专家)工作站,大力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智力及项目。
(六)通过建站,促进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团队)与建站单位建立长期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依托企业和各类园区建立,基本条件是: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当地及本行业竞争力强、发展态势好,且对建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二)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有较完善的技术支撑条件和服务体系,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三)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原则上,进站从事研发人员达10人以上。
(四)与1名以上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研究方向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项目。所指“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垩壹堡童些堇盔础、省。塑墼必登签燮堡宣墨墼墼占型茎鏊必合作项目属可转化的成熟项目,能引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五)建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省级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国家级产业化基地或园区等可优先建站。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按要求填写《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单位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推荐上报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州)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可以优先推荐;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二)专家评审。评审工作在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的指导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评审产生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议名单。
(三)批准认定。评审结果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发文认定为“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授牌。
第八条 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建站单位应于每年底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建站情况及成效。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建站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管理先进、成效显著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及优秀工作者给予表扬;考评较差者,予以告诫或摘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由联席会议核准后,取消“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授牌。
(一)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建站单位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建站单位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应当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所需专项经费和Et常运行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与院士(专家)签订聘用与合作协议,为引进的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供必需的研发设施及相关科技管理人员,并为每位签约院士(专家)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十一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组成,负责全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规划与相关政策。(二)组织制定《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法》。
(三)组织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价方法和激励措施。
(四)核准认定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其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专项经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各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
(二)受理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初审工作,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对符合建站条件的单位做好授牌工作。
(三)加强与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协调相关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拟设站单位对接,积极协调院士(专家)进站工作。
(四)组织协调院士(专家)工作站与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对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指导和服务,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省直有门对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承担科研课题、重大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予以倾斜和支持;对工作站引进急需人才、组建创新团队等给予大力支持;对进站专家参与省部级优秀专家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评估优秀、业绩突出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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